为加强我会的财务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国家财政部及上杭县财政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经费来源
1、会费;
2、捐赠。
3、政府资助;
4、银行存款利息及会费投资收益;
5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二、经费开支
1、本会业务活动费;
2、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;
3、办公设施和办公费用;
4、其他正当开支。
三、审批权限
1、单笔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的,由会长审批;
2、开支金额1万元以下的,由秘书长审批;
3、上报审批时使用《费用开支审批表》。
四、财务管理
1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、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》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规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2、本会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员、出纳员,两者不得互相兼任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;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。
3、本会的固定资产、财务收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经委员会、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发布;
4、本会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;
5、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待遇参照有关规定,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后执行。
6、本会的资金、财产,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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